揚子晚報網5月23日訊(通訊員 陳昊 記者 張可)近日,職工照天南京江北新區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接到李先生投訴,應休應按反映單位存在未安排其年休假也未支付其相應工資的未休情況,要求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年單位工資。執法人員第一時間根據李先生提供的休假信息與單位負責人取得聯系,要求單位負責人提供相關材料至新區執法總隊配合調查。數支
通過調查核實,付倍執法人員了解到李先生于去年年底從該企業離職,工資上一年度年休假已休5天,職工照天但李先生個人工齡已滿20年,應休應按每年應當享有15天的未休年休假,按規定本年度還剩余10天的年單位未休年休假,而該企業負責人解釋由于李先生去年僅申請了5天的休假年休假且年底就離職了,于是數支單位便默認其年休假已清零。
針對企業負責人的付倍說法,執法人員向其宣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因此并不存在所謂的“未休年休假清零”的說法。
經執法人員的教育后,企業負責人也認識到了自身錯誤,表示將按照相關要求立即改正,并于當天支付了李先生的未休年休假報酬。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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